新安法“安全事故管理十不放過原則”,“四不
時間:2021-09-04 14:33 來源:未知 作者:admin 點擊:次
【安全方針】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
【安全理念】以人為本,堅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把保護人民生命安全擺在首位,樹牢安全發展理念,【安全機制】管行業必須管安全、管業務必須管安全、管生産經營必須管安全,強化和落實生産經營單位主體責任與政府監管責任,建立生産經營單位負責、職工參與、政府監管、行業自律和社會監督的機制。【三管三必須】管行業必須管安全、管業務必須管安全、管生産經營必須管安全
【企業主體,多方參與】生産經營單位負責、職工參與、政府監管、行業自律和社會監督【安全六到位】明責到位、履責到位、投入到位、培訓到位、制度到位、應急到位【安全五落實】落實“黨政同責、一崗雙責、人人有責、失職追責、盡職免責”;【安全責任制】建立健全并落實本單位全員安全生産責任制,加強安全生産标準化建設;【安全考核】加強對全員安全生産責任制落實情況的監督考核,保證全員安全生産責任制的落實。【安全激勵】對在改善安全生産條件、防止生産安全事故、參加搶險救護等方面取得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給予獎勵。生産經營單位發生生産安全事故後,事故現場有關人員應當立即報告本單位負責人。
單位負責人接到事故報告後,應當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組織搶救,防止事故擴大,減少人員傷亡和财産損失,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立即如實報告當地負有安全生産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不得隐瞞不報、謊報或者遲報,不得故意破壞事故現場、毀滅有關證據。負有安全生産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接到事故報告後,應當立即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上報事故情況。負有安全生産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和有關地方人民政府對事故情況不得隐瞞不報、謊報或者遲報。有關地方人民政府和負有安全生産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的負責人接到生産安全事故報告後,應當按照生産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的要求立即趕到事故現場,組織事故搶救。
參與事故搶救的部門和單位應當服從統一指揮,加強協同聯動,采取有效的應急救援措施,并根據事故救援的需要采取警戒、疏散等措施,防止事故擴大和次生災害的發生,減少人員傷亡和财産損失。
事故搶救過程中應當采取必要措施,避免或者減少對環境造成的危害。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應當支持、配合事故搶救,并提供一切便利條件。事故調查處理應當按照科學嚴謹、依法依規、實事求是、注重實效的原則,及時、準确地查清事故原因,查明事故性質和責任,評估應急處置工作,總結事故教訓,提出整改措施,并對事故責任單位和人員提出處理建議。事故調查報告應當依法及時向社會公布。事故調查和處理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制定。
事故發生單位應當及時全面落實整改措施,負有安全生産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加強監督檢查。
負責事故調查處理的國務院有關部門和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在批複事故調查報告後一年内,組織有關部門對事故整改和防範措施落實情況進行評估,并及時向社會公開評估結果;對不履行職責導緻事故整改和防範措施沒有落實的有關單位和人員,應當按照有關規定追究責任。
第八十七條
生産經營單位發生生産安全事故,經調查确定為責任事故的,除了應當查明事故單位的責任并依法予以追究外,還應當查明對安全生産的有關事項負有審查批準和監督職責的行政部門的責任,對有失職、渎職行為的,依照本法第九十條的規定追究法律責任。事故調查處理應當按照科學嚴謹、依法依規、實事求是、注重實效的原則,及時、準确地查清事故原因。事故調查處理應當按照科學嚴謹、依法依規、實事求是、注重實效的原則,及時、準确地查清事故原因,查明事故性質和責任。事故調查處理應當按照科學嚴謹、依法依規、實事求是、注重實效的原則,及時、準确地查清事故原因,查明事故性質和責任,評估應急處置工作,總結事故教訓事故調查處理應當按照科學嚴謹、依法依規、實事求是、注重實效的原則,及時、準确地查清事故原因,查明事故性質和責任,評估應急處置工作,總結事故教訓,提出整改措施。
事故發生單位應當及時全面落實整改措施,負有安全生産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加強監督檢查。
負責事故調查處理的國務院有關部門和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在批複事故調查報告後一年内,組織有關部門對事故整改和防範措施落實情況進行評估,并及時向社會公開評估結果;對不履行職責導緻事故整改和防範措施沒有落實的有關單位和人員,應當按照有關規定追究責任。事故調查處理應當按照科學嚴謹、依法依規、實事求是、注重實效的原則,及時、準确地查清事故原因,查明事故性質和責任,評估應急處置工作,總結事故教訓,提出整改措施,并對事故責任單位和人員提出處理建議。生産經營單位發生生産安全事故,經調查确定為責任事故的,除了應當查明事故單位的責任并依法予以追究外,還應當查明對安全生産的有關事項負有審查批準和監督職責的行政部門的責任,對有失職、渎職行為的,依照本法第九十條的規定追究法律責任。事故調查處理應當按照科學嚴謹、依法依規、實事求是、注重實效的原則,及時、準确地查清事故原因,查明事故性質和責任,評估應急處置工作,總結事故教訓,提出整改措施,并對事故責任單位和人員提出處理建議。事故調查處理應當按照科學嚴謹、依法依規、實事求是、注重實效的原則,及時、準确地查清事故原因,查明事故性質和責任,評估應急處置工作,總結事故教訓,提出整改措施,并對事故責任單位和人員提出處理建議。事故調查報告應當依法及時向社會公布。事故調查和處理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制定。負責事故調查處理的國務院有關部門和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在批複事故調查報告後一年内,組織有關部門對事故整改和防範措施落實情況進行評估,并及時向社會公開評估結果;對不履行職責導緻事故整改和防範措施沒有落實的有關單位和人員,應當按照有關規定追究責任。負責事故調查處理的國務院有關部門和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在批複事故調查報告後一年内,組織有關部門對事故整改和防範措施落實情況進行評估,并及時向社會公開評估結果;對不履行職責導緻事故整改和防範措施沒有落實的有關單位和人員,應當按照有關規定追究責任。生産經營單位發生生産安全事故,經調查确定為責任事故的,除了應當查明事故單位的責任并依法予以追究外,還應當查明對安全生産的有關事項負有審查批準和監督職責的行政部門的責任,對有失職、渎職行為的,依照本法第九十條的規定追究法律責任。承擔安全評價、認證、檢測、檢驗職責的機構出具失實報告的,責令停業整頓,并處三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給他人造成損害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承擔安全評價、認證、檢測、檢驗職責的機構租借資質、挂靠、出具虛假報告的,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在十萬元以上的,并處違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十萬元的,單處或者并處十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給他人造成損害的,與生産經營單位承擔連帶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對有前款違法行為的機構及其直接責任人員,吊銷其相應資質和資格,五年内不得從事安全評價、認證、檢測、檢驗等工作;情節嚴重的,實行終身行業和職業禁入。